我院成功协办第五届“文澜论坛”之民商事法治与知识产权保护分论坛

发布者:董丽华发布时间:2018-04-23浏览次数:446

4月20日下午2时,由我校主办,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承办,校研究生会、威斯尼斯人研究生会协办的第五届“文澜论坛”之民商事法治与知识产权保护分论坛在文泉南楼401会议室顺利举行。我校民商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陆剑和唐义虎副教授作为评议专家出席此次论坛。

我校硕士研究生李安介绍其《人工智能时代数据竞争行为的法律边界》论文,他指出,竞争法对数据竞争的规制理应兼顾数据控制方和数据使用方的利益诉求,均衡数据收集存储的产出效率和数据加工使用的配置效率,保障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进而为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

我校硕士研究生曾祥瑞,通过《刍议现行版权制度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阐述观点,认为版权法上的作者不必包含“人”的要素,过分重视人类本身的价值是一种物种间分离的价值判断,不采取人类中心主义也可以获得激励,有可能还会产生反激励的效果,人类可以从作品的传播获得激励,不要求对作品的创作有实质性贡献,人工智能的创作属于版权法上的“智力创作”,人工智能也应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权利主体理论的支持,故版权法应当在内容上进行外延扩大。

来自吉林大学的博士研究生杨学科就《论人工智能机器人权利及其权利界限》进行主题发言,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权利的理论解决是人工智能制度探讨的前提,他分析了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权利,介绍了人工智能机器人权利位阶说,并阐述了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权利界限。

我校博士研究生梅维佳作题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的论文展示。他考察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实践困境,并从本体制度和配套制度这两个方面进行了原因分析,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应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项下的户内成员为准按份共有关系,还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丧变更机制。

我校博士研究生张黎明就其论文探析决议瑕疵制度的《民法总则》解释路径,介绍了三分法下公司决议行为瑕疵类别的理论重构,分析了对公司决议行为不成立制度的解释适用以及对公司决议行为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解释适用,指出迫切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对决议瑕疵制度的体系构造和解释适用于以明晰。

会中,评议专家和研究生代表认真聆听了五位优秀论文获奖者的发言。在每位作者发言结束后,评议专家就论文进行探讨,就其不足提出中肯的建议,同时鼓励同学们继续以严谨的态度进行学术探索,提升自身学术修养,努力在学术上有所建树。

学生记者:金丽敏 宋露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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